9月16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在北京中國國際商會大廈召開《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4-2025)》,《建設工程仲裁案例選編》暨《拉美國家仲裁制度研究》新聞發(fā)布會。
以下內容是北京匯仲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貿仲仲裁員朱華芳在新聞發(fā)布會上答記者問的內容節(jié)選。

(北京匯仲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貿仲仲裁員朱華芳答記者問)
記者:國際仲裁機構在多方合同等復雜架構的仲裁實務中,仲裁程序方面的最新規(guī)則與實踐有哪些?
朱華芳:復雜架構仲裁主要會包括多合同仲裁、合并仲裁和追加當事人等情形。多合同仲裁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項下的爭議,把在單個仲裁里合并提出;而合并仲裁是指已經存在的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為一個仲裁案件去進行處理。那么這兩個是不同程序的安排,在適用的條件上會有部分相似的地方。
貿仲在復雜架構仲裁方面的規(guī)則和實踐應該是比較有代表性的,所以接下來我們以貿仲的這個情況為例來回答您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多合同仲裁程序,貿仲2024年修訂的《仲裁規(guī)則》第14條在2015年規(guī)則的基礎上就多個合同項下的爭議在單個案件中合并提出,他新增了多個合同所涉標的具有牽連關系這樣一個適用的情形,而且除了允許申請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就多份合同提起當事人仲裁之外,規(guī)則也是允許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追加合同,并且明確了在不同的階段就多個合同仲裁事項的決定者。
根據(jù)貿仲的最新實踐在這個方面可能以下兩個點是值得關注的,第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對多合同仲裁過程中可能發(fā)生仲裁條款的擴張適用都是比較謹慎的,比如說同一個交易中所涉及多份合同,如果說部分合同,包括仲裁條款,但是其他的合同不包括,這種情況下,除非當事人另有明確的相關的約定,否則,案涉的這個仲裁協(xié)議通常是不能擴張適用到其他的合同的,第二,多合同仲裁的條件之一是多份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相同,或者是相融,而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方式的一個約定,是判斷仲裁協(xié)議是不是相融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多份合同,仲裁條款就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在客觀上不相容,比如說一個合同約定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而另外一個合同約定三名仲裁員,顯然是客觀不兼容的,這種情況就不能進行合并仲裁,而多份合同就仲裁條款和就仲裁庭組成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可以兼容,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合并申請仲裁的。
其次就合并仲裁程序,貿仲2024年修訂的《仲裁規(guī)則》第19條對依據(jù)多項內容相同,或者相融的仲裁協(xié)議提起的多個仲裁案件合并為一個仲裁案件進行審理的適用情形,也是在所涉當事人相同以及法律關系性質相同,以及多個合同是主從合同關系之外新增了多個合同的所涉的標的,具有牽連關系的這么一種情形,擴大了合并仲裁的適用范圍。根據(jù)規(guī)則,是不是合并仲裁是由貿仲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及相關仲裁案件之間的這樣一個關聯(lián)性等等的因素之后來進行決定的。與多份合同的單一仲裁相比,合并仲裁程序應該說更加強調當事人的合意,所以在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合并的情況下,貿仲在實踐中往往可能不會批準另外一方當事人單方提出這個合并申請,我們認為由于合并仲裁涉及程序權利的集約和修正,這種謹慎的態(tài)度也是必要的。
最后,就這個追加當事人的程序,貿仲2024年的仲裁規(guī)則第18條基本沿用了2015年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基于這一條去追加當事人的核心條件是被追加的當事人在表面上他也要受涉案的仲裁協(xié)議約束,就是在實踐中也有相當數(shù)量的這個是基于當事人與被追加的當事人達成新的仲裁合意,被追加的情況,這個也是在仲裁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個體現(xiàn)。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