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房佳偉 周超
托人幫男友減輕刑罰,張萍(化名)被騙10萬元。政法機關(guān)追回這筆錢后,卻將其沒收上繳國庫,這是怎么回事?
2025年9月,張萍欲探望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男友,聯(lián)系李軍(化名)詢問相關(guān)事宜,李軍的行事作風讓張萍覺得他有“門路”。
幾天后,李軍謊稱自己“有關(guān)系”,能為張萍男友辦理取保候?qū)彛夷芘芯徯?。張萍抵押自己的新車,向李軍支付?萬元辦事費。張萍不知道的是,李軍一拿到錢就用來償還欠款并消費,未將“撈人”的事放在心上。見張萍催得緊,他索性以“情況有變,辦了取保候?qū)徱才胁涣司徯獭睘榻杩?,讓張萍再給他轉(zhuǎn)5萬元打點關(guān)系。張萍信以為真,毫不猶豫將錢轉(zhuǎn)給他。沒想到,一個月后李軍“玩失蹤”,張萍慌了,急忙報警。
案發(fā)后,李軍向公安機關(guān)自首,交代了作案過程。公安機關(guān)以其涉嫌詐騙罪移送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依法聽取張萍意見時,她稱要追回被騙的10萬元,李軍也愿意籌款退賠,以爭取從輕處罰。不過,檢察機關(guān)對此案提起公訴時建議人民法院追繳被騙錢款,并予以沒收。
這是為什么?
檢察官介紹,張萍損失的10萬元確實是其合法財產(chǎn),但她用合法財產(chǎn)請托李軍為男友謀取取保候?qū)?、緩刑的不法利益,其交付錢款意圖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以破壞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張萍作為具有一般社會常識的成年人,應該認識到自己這一行為的嚴重危害后果,應當與其他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區(qū)分對待,建議將被騙錢款予以沒收,體現(xiàn)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否則容易變相縱容此類行為,不利于引領良好社會風氣。”承辦檢察官說。
今年1月,檢察機關(guān)以李軍涉嫌詐騙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的量刑建議,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人民法院追繳李軍違法所得10萬元并予以沒收。近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guān)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編輯:李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