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鮑靜
貨車司機卸貨時不慎摔傷,保險公司以“非車輛行駛中受傷”為由拒賠,實際車主能否維權?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車上人員責任險糾紛案,明確卸貨是貨運車輛核心功能延伸,判定保險公司需在保險限額內賠付9萬余元,為新業(yè)態(tài)下勞動者與車主權益保障提供司法參照。
2022年4月,梁先生(重型貨車實際車主)雇傭的司機梁某,在寶雞某工廠完成運輸任務后下車卸貨。攀爬梯子時,梁某意外滑落致十級傷殘。此前,梁先生已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司機責任險”,但在他向司機賠償91048.51元(經(jīng)臨潼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提出兩點拒賠理由:一是保單投保人是登記車主賴某某,梁先生作為實際車主“主體不適格”;二是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已熄火靜止,司機卸貨受傷“不屬于使用車輛過程中”,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雙方協(xié)商無果后,梁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體資格方面:查明登記車主賴某某與梁先生已簽訂《保險權益轉讓協(xié)議》,明確將保險索賠權轉讓給梁先生,該轉讓合法有效,梁先生是本案適格原告。保險責任方面:貨運貨車的核心功能是“運輸+交付貨物”,卸貨是完成運輸合同目的必經(jīng)環(huán)節(jié),屬于駕駛行為的自然延伸。即便車輛熄火,司機卸貨仍屬“對車輛功能的正常使用”,應認定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
綜上,碑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梁先生支付保險金91048.51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不能機械認定‘車輛使用’僅指行駛狀態(tài)?!背修k法官表示,此案判決從車輛設計用途與保險合同目的出發(fā),將卸貨納入“使用過程”,既符合生活常理,也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同時,通過確認保險權益轉讓協(xié)議的有效性,明確了掛靠車輛實際車主的合法權利,避免“登記與實際使用分離”導致的維權困境。
法院提醒:車主購買商業(yè)保險時需仔細閱讀保險責任與免責條款,發(fā)生事故后及時留存證據(jù);保險公司擬定格式條款時,不應過度限縮賠付范圍,需貼合實際使用場景。此外,運輸行業(yè)司機作業(yè)時應規(guī)范操作,做好安全防護,降低意外風險。
編輯:梁夢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