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負事故次要責任的張某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
2021年12月3日,楊某駕駛三輪車由南向北橫過310國道時,與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駕駛并所有的輕型箱式貨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導致其左側骼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22天。交警部門對該事故認定為: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查,張某所駕駛的貨車沒有購買交強險。
2022年4月,楊某將張某訴至靈寶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2萬余元。
庭審中,張某辯稱,車輛沒投保險是事實,但其在事故中是次要責任,不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且就算賠償,也只應按份額進行分擔。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所有的貨車未投保交強險,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張某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超過的部分,按責賠償。
經(jīng)審核,楊某的損失均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也就是說,如果被告張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那么保險公司就應該賠付楊某的上述損失;但因被告張某未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未盡到法律義務,導致原告楊某不能獲得交強險的賠償,該責任應由被告張某全部承擔。
法官就未投保交強險情形下的無過錯賠償責任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詳細解釋說明,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楊某表示同意免去部分賠償款,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張某當場將1.8萬元賠償款轉給楊某。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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