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彥晶(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判決后,發(fā)行人或者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為代表的股東,會以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虛假陳述行為導致公司承擔對于投資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其賠償。此時如何分配董事責任有待論證。
董事責任應為補充責任
公司法未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的承擔方式,存在漏洞,應借助民法理論上數人侵權規(guī)則來處理董事?lián)p害公司利益責任的分配。侵權法的一個基本觀念是故意侵權人與過失侵權人不應當平等地分配責任。與虛假陳述董事?lián)p害公司責任最相類似的侵權責任,當屬補充責任。虛假陳述董事?lián)p害公司利益案件中,部分董事組織、實施了虛假陳述,部分董事未盡積極作為的勤勉義務而未能發(fā)現(xiàn)并制止虛假陳述行為,前者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后者主觀上表現(xiàn)為過失。二者結合導致公司損害,應由故意董事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過失董事承擔補充責任。將補充責任運用于虛假陳述董事?lián)p害公司利益責任案件,在方法上屬于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2款或者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類推適用。
過失董事補充責任應有限額
全部過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院應確定全部為虛假陳述提供機會或暴露風險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補充責任的比例總額。該總額應根據個案判斷,關鍵變量不在于過錯程度而在于因果關系。過失董事承擔補充責任的總額為全部損失的三分之一左右為宜。如果虛假陳述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的,過失董事責任總額應進一步降低,在5%至10%之間為宜。過失董事內部應承擔按份責任。在設置監(jiān)事會的公司中,應按照“審計委員會董事>其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確定各主體責任份額。在不設置監(jiān)事會的公司中,應按照“審計委員會董事>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確定各主體責任份額。
特殊董事責任應予減免
獨立董事、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等主體,即使確實存在過失,其責任也應當予以減免??霖煏鑵s人們成為董事的積極性。獨立董事如果與其他董事承擔同樣責任,會使得無人愿意出任獨立董事。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是為更好地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而設置,在發(fā)生虛假陳述時,令其與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監(jiān)事承擔同等責任,與立法初衷相去甚遠。
公司法并非一個絕對自足的規(guī)則和理論體系,公司法未有規(guī)定時,若能在作為一般法的民法中尋得支撐,應向上進行規(guī)則發(fā)現(xiàn)。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5年第5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