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建
《紅樓夢》第一百零五回里,賈府遭遇查抄,主持抄家的西平王闖進賈府后,站在臺階上慢慢地說道:“小王奉旨帶領錦衣府趙全來查看賈赦家產?!辟Z赦等人一聽,都趴到地上。西平王便宣布:“有旨意:‘賈赦交通外官,依勢凌弱,辜負朕恩,有忝祖德,著革去世職。欽此?!迸赃叺腻\衣府趙全下令:“拿下賈赦,其余皆看守?!?/p>
可是抄家似乎沒有抄出什么重要的罪證。抄了一會兒,有錦衣司官來報告,說:“在內查出御用衣裙并多少禁用之物,不敢擅動,回來請示王爺?!庇诌^了一會兒,又有人來報告西平王,說:“東跨所抄出兩箱房地契又一箱借票,卻都是違例取利的。”西平王還沒有表示什么意見,趙全有點興奮地說:“好個重利盤剝!很該全抄!請王爺就此坐下,叫奴才去全抄來再候定奪罷?!?/p>
賈府誰在放債?
那么放債的究竟是誰呢?高鶚續(xù)寫的后四十回特意說明,原來并不是賈府的家長,而是主持家務的賈璉夫婦在放債,而且放債是為了維持大家庭的生計,頗有一點悲壯在其中。
那么,賈璉夫婦是在合伙將賈府的財產去放債嗎?賈璉說的依靠放債來補貼家用、沒有私心是真的嗎?這難道符合曹雪芹前八十回中預示的“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凈”的結局?賈璉、鳳姐究竟是如何放債的?
實際上關于這個問題,曹雪芹在前八十回里已經做了足夠的鋪墊,而且說得很明白,放債的只是鳳姐,連賈璉都不知情,是用自己的小金庫運作,在為自己攢私財,根本沒有為大家族利益考慮的意思,甚至就是靠損害大家族的利益而為自己撈好處。
曹雪芹在前八十回里寫得很明確,鳳姐小金庫資金的來源有兩個:一個是鳳姐利用管家機會,私下挪用給二門內人員發(fā)放的“月錢”,先放債,收取到了利息再發(fā)放“月錢”;另一個則是鳳姐利用賈府勢力收受賄賂積攢的贓銀。二門內所有人員經鳳姐發(fā)放的“月錢”總額是三百兩銀子左右,也就是說,她每次延遲發(fā)放一兩個月,將這筆錢挪用作為放債本錢。
這在第三十九回里平兒說得最明白:“這幾年拿著這一項銀子,翻出有幾百來了。他的公費月例又使不著,十兩八兩零碎攢了放出去,只他這梯(體)己利錢,一年不到,上千的銀子呢?!卑凑者@個說法,鳳姐一年放債收入利息有一千兩,是在“違例取利”放高利貸嗎?這“重利盤剝”是一項很重的罪名嗎?
“重利盤剝”罪
這就需要了解明清時期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了。根據明清律“違例取利”的專門條文:所有的借貸債務利息,“每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也就是說,利率被限制在月利3%以下,累計利息的總額不得超過債務原本。除了限制利息外,這一條法律還著重禁止官員放債行為?!叭舯O(jiān)臨官吏,于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如果放債時還“違例取利”,就是超過以上的利息限制進行放債取息的,計算利息所得數額計贓應處以杖八十以上刑罰。另外,這條法律又禁止債主以債務人的房屋、田產、牲畜之類重要財產折抵債務的行為?!昂绖葜瞬桓婀偎荆运絺鶑妸Z去人孳畜產業(yè)者”,要處杖八十。如果所奪的財產估價超過了原來債務的本利總和,多余的價錢要計贓按照坐贓罪論處,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多余的錢款要追還原主。
賈府所謂的“重利盤剝”罪名,就應該是指月利超過3%的放債,或者是計算復利(利滾利的印子錢),或者征收利息的總額超過了原來本錢數額,或者以債務奪取債務人的房屋、田產、牲畜。高鶚續(xù)寫的賈府抄家場景,特意提到抄出一箱借票、兩箱房地契,就是指這最后一項:以私債奪取債務人不動產。
鳳姐取利無須“違例”
鳳姐的本錢,一個月可挪用二門內人員三百兩的“月錢”做一個一兩個月的短期放貸,理論上按照法律限制的利率,每挪用一個月的“月錢”,每個月就可以有九兩銀子的利息。一年可以有一百零八兩的利息收入。鳳姐受賄所得的私房銀子(僅第十五回干預的水月庵尼姑介紹的一樁案件就有三千兩銀子),可用于長期放貸。姑且鳳姐的這筆資金就算是三千兩,按照3%月利計算,一年利息也可以有一千零八十兩。
不管如何,鳳姐不用超過法律限制的“重利”,每年賺個千把兩銀子是很自然的,并沒有必要冒觸犯法律的風險。既不需要超越法律的限制來計算利息,也沒有必要去“強奪去人孳畜產業(yè)”。“違例取利”法條中罪名最重的是官員放債行為,最高可以判罰僅次于死刑的流三千里。可是這和鳳姐挨不上邊,她是官員的家屬,并不是官員。該條法律文字并沒有提到官員家屬放債如何處置。所以,按照曹雪芹前八十回設計的情節(jié)發(fā)展路徑,賈府的敗落不應該是因為“重利盤剝”這樣的罪名。鳳姐自己攬財有方,她的大結局應該不是這個放債取利的直接后果。
(文章節(jié)選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上卷):透過古典名著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