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征、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李忠夏、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劉素華、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柳建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王鍇出席“南開法學名家講壇”第42期暨南開公法論壇系列講座第7講,本次講座主題為“面向數字時代的基本權利理論”。本次講座由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蕊佚主持,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宋華琳致辭,法學院教授屠振宇等師生三十余人參加了講座。

宋華琳、屠振宇向在場師生詳細介紹了出席講座的五位學者的研究領域與豐碩的研究成果,并希望通過此次講座推動學術交流與學科發(fā)展。

在主講環(huán)節(jié)中,陳征教授開題明義,提出數字時代的基本權利問題應回歸到基本權利理論本身,基本權利理論在數字時代仍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陳征教授首先對基本權利的防御權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和社會權的內涵進行了區(qū)分,強調三者要適用不同的分析框架。陳征教授以防御權為例,結合數字時代的社會背景和個人的既有研究探討了三階層審查過程中會遇到的例外情況和疑難問題。最后,陳征教授深入探討了國家保護義務和社會權,以及憲法未列舉基本權利的推導與解釋問題,并強調當前基本權利理論仍存在許多未競的問題和重要的研究價值。

李忠夏教授以數字人權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人權為核心展開探討。李忠夏教授提出,不能僅滿足于將數字基本權利作為一個集合性的權利進行研究,在數字時代下,對數字人權的討論在理論上應具有一定的突破性。隨后,李忠夏教授將視角投射到實踐領域,面對數字時代日新月異的發(fā)展,憲法學保持著審慎的態(tài)度。李忠夏教授認為,在數字時代我們需要解決的特定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加強隱私權的研究與保障,考慮隱私權中的自我決定權面向。第二,信任機制的重塑。這種重塑包括個體與國家公權力之間的關系,個體之間的關系。信任機制的重塑為數字人格的建構和數字權利作為獨立的權利存在提供基礎和可能性。

柳建龍教授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困境與出路”為主題。他以生活中的具體案例為導引,提出數據時代下技術的發(fā)展使得諸多憲法概念發(fā)生了變遷。隨后以憲法第四十條為例,探討了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身的影響。他認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兩者最終都指向內容的保障,并從歷史角度考察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從政治權利而隱私權而政治權利的發(fā)展過程。最后,他認為可通過如下處理方式解決附條件法律保留的解釋造成的困境:第一,在理念,將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解釋為無法法律保留,強調其保護。第二,以一般法律保留處理附條件法律保留以外的情形,兼顧基本權利保障和國家職能的實現。

王鍇教授從基本權利研究的科學化和實踐化兩方面,對基本權利研究的發(fā)展進行了宏觀解讀。王鍇教授圍繞本次講座主題,從三個方面展開闡述:第一,數字時代下權利的種類與數量不斷增多,在為新興權利提供保護時,尋找其存在的憲法依據成為首要解決的問題。第二,數字時代下,對基本權利進行干預的方式發(fā)生了巨大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一方面出現了累積型干預的形式,;另一方面,干預行為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第三,數字時代下數據、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可能會引起數據確權、數據監(jiān)管方式等新問題。

劉素華教授談到數字作為國家的治理手段之一,與基本權利已經緊緊結合在一起,充分肯定四位學者提出的觀點都有其獨到與新穎之處。劉教授提出,數字和基本權利之間靠信息聯系,簡要介紹了關于數據和信息之間的關系的主流觀點,主要包括以美國為代表的數據信息一元論和以歐盟為代表的數據信息二元論。劉素華教授基于對民法典、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條文的分析,認為我國對數據和信息持有的是二元論的觀點。劉素華教授對關鍵詞信息進行了界定,將信息區(qū)分為隱私、敏感信息、一般信息,認為三者之間是交叉的關系。最后,劉素華教授表示數字時代的基本權利問題應以概念的清晰界定作為研究前提,同時要注重公共權限范圍與個人信息保障之間的衡量問題。

宋華琳教授從學術角度出發(fā),認為對數字時代下的基本權利展開研究十分必要,無論何種學科,基礎理論都需要回應數字時代的現實問題。宋華琳教授提出憲法學對數字時代下的技術發(fā)展發(fā)揮著價值導向的作用,而行政法則更關注控制行政權力,治理行為合法性,行政效能等方面。宋華琳教授以現實中的“數字鴻溝”出發(fā),聯系到憲法理論上的平等權和人格尊嚴,他認為應當賦予數字弱勢群體選擇線上或線下政務服務的權利。最后,宋華琳教授結合行政程序,簡要探討了數字時代是強化了還是弱化了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等問題。
隨后,南開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生徐曦昊提出問題:憲法是如何看待數字時代,是將其作為一種具體的部門法,還是一種具有自主性的法律環(huán)境。李忠夏教授和柳建龍教授從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出發(fā),對此問題作出了細致的解答。
南開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生張靖涵就基本權利在行政法上具有怎樣的投射效力問題進行請教。王鍇教授從憲法與部門法的制定機關和調整對象兩個方面做出了解答,表示該課題可以繼續(xù)進行開拓與研究。
天津大學索逸凡同學提出,數字時代是否造成了風險規(guī)制理論中事實與價值二分原則的顛覆等問題。宋院長對此作出回應,他表示,數字時代下的風險規(guī)制與傳統(tǒng)的食品藥品規(guī)制存在明顯區(qū)別,兩者的結合也使得風險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化,同時表示這是一個很好學習方向。
最后,李蕊佚副教授表示,將繼續(xù)深挖基本理論問題,結合具體領域,探討基本理論應如何適用不同場域。(楊雙雙)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