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鴻儒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布兩起有關“假學徒、真用工”現象的司法案例,并提醒廣大勞動者遭遇“假學徒、真用工”情況導致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當地人社部門舉報投訴,亦可通過仲裁訴訟途徑維權。
學徒制作為一種職業(yè)教育模式,在提高個人勞動技能、傳承傳統技藝、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在美容美發(fā)、餐飲服務、手工藝等行業(yè),招聘學徒的情況并不鮮見。但是,部分用人單位以“學徒工”“臨時工”“培訓生”為幌子,將“傳幫帶”異化為規(guī)避簽訂勞動合同、壓低工資、逃避繳納社保等法定義務的“擋箭牌”。這不僅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就業(yè)市場的公平秩序。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并且,這一義務不會以“學徒”“兼職”等名義而免除。但從現實來看,一些用人單位仍熱衷于“假學徒、真用工”,背后的原因除了為降低用人成本外,更在于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只要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打擊“假學徒、真用工”這一亂象上,需要清晰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在此次人社部公布的兩起案例中,司法機關明確用人單位與學徒勞動者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雙方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學徒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和工作安排,同時其工作內容構成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在為廣大勞動者撐腰,更是在提醒用人單位,想要以“學徒”名義借機侵害勞動者權益,法律絕不會答應。
學徒不是廉價勞動力,切勿拿“師徒關系”掩蓋勞動關系。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執(zhí)法檢查,暢通舉報渠道,對“假學徒、真用工”模式進行精準打擊。用人單位要摒棄“鉆法律空子”的短視思維,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更要增強證據意識,留存招工信息、考勤記錄等關鍵憑證,并勇于維權。相信通過各方共同努力,一定能讓“以師帶徒、以技育人”回歸本源,營造良好的就業(yè)市場秩序。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