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fā)
隨意推開車門而引發(fā)交通事故的“開門殺”,如同潛伏的幽靈,以其突發(fā)性和隱蔽性,時刻威脅著道路上的人。這些事故,輕則財產(chǎn)損失,重則傷及性命,事后關于“誰之過”“誰來賠”的爭執(zhí)與維權困境,更是讓受害者身心俱?!獡?jù)新華社報道,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直指“開門殺”等熱點難點,擬對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等問題作出規(guī)范。
日常駕駛過程中,車內(nèi)人員疏于觀察,未看清車外情況便貿(mào)然推開車門,瞬間與他人發(fā)生碰撞的事故十分常見,日益成為影響道路安全的頑疾。目前,實踐中對于“開門殺”是否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存在爭議,容易導致理賠難問題。最高法此次征求意見,著力為“開門殺”厘清各方責任,讓受害人在最大限度上獲得合理賠償,對依法治理“開門殺”具有指導意義。
“開門殺”看似是駕車或乘車過程中一個小疏忽,但背后暗藏重大安全隱患?!伴_門殺”致人傷亡后,由于賠償責任主體不明、保險理賠遇阻,常常讓受害者在承受身體痛苦之余,還要陷入漫長的維權拉鋸戰(zhàn)。比如,實踐中,有時認定駕駛員承擔主責甚至全責,有時則認定乘車人即開門人主責等,同時,保險公司對事故發(fā)生時的具體情形也有不同判斷。這些難點問題都給受害者維權帶來重重困難。
此次最高法擬通過司法解釋厘清各方責任,為依法處理“開門殺”案件進行明確指引,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警示駕乘人員注意安全義務。比如,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該規(guī)定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更便捷地主張賠償,有效避免責任主體到底是乘車人還是駕駛人而導致的保險理賠障礙。而承擔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還可以向開車門的乘車人追償,凸顯了“誰的過錯誰埋單”理念并有利于減少保險公司拒賠的可能性。顯然,這些舉措會不斷強化對受害人的保障。
為治理“開門殺”細化規(guī)則,相關責任及賠付義務更加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更加統(tǒng)一,有利于讓公平正義在每一起“開門殺”事故中得到體現(xiàn)——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希望有關方面在上述司法解釋征求意見期間提供更多實踐經(jīng)驗和意見,共同促進良法善治深入社會生活。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