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戶選擇效率高、效果好的植保無人機噴灑農藥。但受操作技術、自然環(huán)境等因素影響,無人機噴灑作業(yè)常常發(fā)生“誤傷”,由此引發(fā)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馬某在宜興某村承包了一大片農田種植蓮藕,鄰地由種田大戶許某種植小麥、水稻等農作物。2023年7月7日,馬某發(fā)現藕塘蓮藕大面積枯黃,想起前幾日隔壁田地里曾有無人機作業(yè)噴灑除草劑,懷疑與此有關,遂報警。民警勘察現場后建議馬某尋找專業(yè)人士確認蓮藕受損原因,馬某便向宜興市農業(yè)農村局尋求幫助。2023年7月13日,農業(yè)農村局工作人員帶領宜興市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技術人員實地查看藕塘,初步判斷藕塘受損原因為除草劑漂移。
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馬某遂于2024年7月訴至宜興法院,并申請對藕塘的損害原因及損失進行鑒定。許某辯稱,馬某沒有直接或間接相關聯的證據來證明是其所致,應當駁回馬某的訴請。
經專業(yè)機構鑒定,該藕塘受損現象與稻田除草劑對藕塘損害的后果高度吻合;藕塘損害場景與西側稻田無人機施藥的非靶向漂移藥害特征高度吻合;損害面積約40畝,涉案蓮藕經濟損失為17.2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該案中,關于馬某藕塘損失與許某施藥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根據鑒定報告,通過藥害現象、時間等情況,再結合雙方區(qū)域的地理位置等,可以確認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可能性極大。在許某未到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兩者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應當推斷出對許某不利的法律后果,許某應當對馬某的損失進行賠償。
綜上,宜興法院依法判決許某賠償馬某藕塘損失17.28萬元。一審判決后,許某提起上訴,經無錫中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許某賠償馬某17萬元,現已全部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現代農業(yè)技術高速發(fā)展,無人機已廣泛應用于植保領域,成為新質生產力和新興產業(yè)的典型代表,但環(huán)境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操作不當可能引發(fā)農藥飄移、作物藥害等問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實施作業(yè)前,操作方應提前了解作業(yè)區(qū)域農作物種植情況,做好風險評估,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操作時應由專業(yè)人員嚴格依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并充分考慮天氣、風向、時間等綜合因素,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作物損害。
(2025年6月10日《江蘇法治報》李遠)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