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黃輝 通訊員陶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是否享有任意撤銷權?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法院以贈與房產已經辦理產權登記、受贈人已經實際獲得了贈與房產為由,認定贈與人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并依法判令駁回贈與人李某、王某要求撤銷對受贈人李小某房產贈與的訴請。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王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李小某系兩原告子女。2011年1月,兩原告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邊照顧,遂將其所有和居住的涉案房產過戶至李小某名下,口頭約定由李小某負責兩原告的生老病死、生養(yǎng)死葬。協商一致后,兩原告于2011年2月將上述房產過戶至李小某名下。2011年11月,李小某搬進案涉房屋與兩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6月,兩原告與李小某發(fā)生矛盾,李小某被迫搬離案涉房屋。此后,原告的日常生活由付酬的鐘點工予以照料,李小某經?;厝タ赐麅稍?但兩原告拒不開門接納李小某?,F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對李小某涉案房產的贈與,并重新過戶至兩原告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附義務贈與合同關系。兩原告自愿將贈與房產過戶至被告李小某名下,贈與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李小某已經實際領取了贈與房產,兩原告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該案并不屬于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且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1年的撤銷請求權期間,故兩原告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鑒于李小某多次試圖回到兩原告身邊照顧,且李小某向法庭書面承諾履行扶養(yǎng)義務,現兩原告以李小某拒絕履行約定的扶養(yǎng)義務為由請求撤銷贈與合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